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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admin 2023-12-29 07:51:53 453 抢沙发
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摘要: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市场管理办法的问题,以及和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市场管理办法的问题,以及和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市场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2. 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督管理办法
  3.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一、市场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1、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慎返蔽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世者。然后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3、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宽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5、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二、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锋蚂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粮食流通市场,应履行下列职责:

4、(一)依法办理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

5、(二)依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粮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三)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7、(四)宣传粮食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指导、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建立并实行粮食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8、(五)依法履行其它粮食市场监管职责。

9、第四条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0、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桐源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1、年收购量低于50000公斤或从事季节性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12、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开办粮食交易市场和从事粮食经营须申请其它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在其登记的经营场外长期设点收购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

14、粮食收购者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季节性收购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5、第八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6、第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17、(一)依法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超过核准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18、(二)应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而未取得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19、(三)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粮食冒充合格粮食的;

20、(四)销售伪造、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和有关质量标识等粮食的;

21、(五)在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的;

22、(六)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或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的;

23、(七)囤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库存量的粮食、并不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的;

24、(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5、第十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26、(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27、(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28、(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29、第十一条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负责本市场粮食的质量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0、(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证照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场地;

31、(二)明确入场经营者对粮食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要求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召回等制度;

32、(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33、(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与管理,发现不合格粮食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4、(五)协助工局基态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动。

35、第十二条粮食经营者为所销售粮食质量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6、(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和粮食商品质量;

37、(二)建立进、销货台账,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38、(三)对所经营的粮食建立质量承诺制度;

39、(四)发现所销售的粮食存在严重缺陷等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追回不合格的粮食。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40、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下列制度与方式,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

41、(一)建立粮食经营者“经济户口”,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42、(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粮食市场巡查制,做好巡查记录;

43、(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建立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和粮食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44、(四)实行粮食质量监管预警制,根据市场巡查、粮食检测、抽样检测、消费者申诉举报及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粮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预警;

45、(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12315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调处消费纠纷。

46、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47、(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8、(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有关情况;

49、(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50、(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1、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2、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违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粮食收购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53、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或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囤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库存量粮食、并不执行当地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的,责令改正,并处理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5、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理5000元以下罚款。

56、第十七条粮食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

57、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58、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1、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监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要从立法、执法上适应市场需求,做好制度规范约束的顶层设计,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

2、规范监管程序。作为监管主体,要不断通过调查研究,摸索出一套合理的监管程序,规范监管程序。保证监管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开展。

3、保证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监管是一种辅助手段,监管人员不能越俎代庖为市场的主体,这种本末倒置的行径,势必伤害甚至扼杀市场的健康成长。要充分尊重经济规律,理解监管只是对市场的呵护和矫正。

4、新形势下的自我提高。现代信息社会瞬息万变,互联网时代改变人们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市场监管手段。新时期,做好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能力的创新,主动使用市场需求。

5、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市场主体人员的利益,是市场监管一直以来的职责。无论是金融证券还是商品生产销售,没有主体的参与,市场也将不复存在。要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树立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切实保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喊告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历旦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市场管理办法和最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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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dongtaipf.com/post/39467.html发布于 2023-12-29 07: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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