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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admin 2023-11-25 07:50:18 332 抢沙发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摘要: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问题,文章篇...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国家关于农贸市场的规定
  2.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3.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一、国家关于农贸市场的规定

1、法律分析: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开办者应当加强农产品批洞段拆发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风险排查。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及时开展卫生清洁,加强健康防护和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农产品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管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3、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农产品进货查验、销售等燃帆信息,保证农产品可追溯。经营者不纳枣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的农产品。

4、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开办者报告。

5、开办者发现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1、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3、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5、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6、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7、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野宽

8、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9、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10、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11、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12、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13、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缓顷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14、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5、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16、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17、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18、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19、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0、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1、、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22、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3、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24、、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25、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26、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27、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28、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9、(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30、(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31、(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32、(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33、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4、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5、(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36、(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37、(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38、(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40、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41、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42、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3、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44、第十六条农颂哪亮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45、(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46、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47、(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48、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49、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50、(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51、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52、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53、(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54、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55、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56、(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57、(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58、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59、(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60、、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61、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62、(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63、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64、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65、(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66、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67、(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68、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69、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70、(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71、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72、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73、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74、(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75、,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76、(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77、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78、(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79、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80、(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8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82、(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83、,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84、(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85、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86、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87、(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88、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89、(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90、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91、(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92、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93、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94、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95、〖HT5H〗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96、(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97、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98、,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99、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100、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101、(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102、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103、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104、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105、(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106、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107、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08、(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109、(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110、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111、(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112、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113、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114、(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115、(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116、(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117、(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118、(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119、(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120、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121、(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122、(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123、(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24、(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25、(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126、(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7、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128、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129、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130、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131、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1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133、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34、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135、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136、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137、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138、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139、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140、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141、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142、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143、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144、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145、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146、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147、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148、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149、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150、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151、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152、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153、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154、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155、(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156、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157、(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8、〖HT5H〗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159、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0、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161、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162、〖HT5H〗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163、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64、〖HT5H〗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165、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6、〖HT5H〗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67、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169、(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70、(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71、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72、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73、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174、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175、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176、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三、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2、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5、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扒消茄食用农产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9、(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1、(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12、(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13、(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14、(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桥御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15、(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16、(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18、(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19、(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21、(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22、(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23、(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2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春察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25、(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26、(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27、(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28、(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29、(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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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s://dongtaipf.com/post/30618.html发布于 2023-11-25 07: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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