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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支持价格(价格下限)
政府支持价格又称最低价格或价格下限,是政府为了支持某一行业而规定的该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这一价格高于扰悉慎市场自发形成的均衡价格。支持价格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农业中支持价格曾得到广泛运用。当商品市场发生剩余或短缺现象时,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化,调节供求而达到均衡状态。但是有的产业产品,如农产品由于需求相对稳定,其价格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形成的,丰收年份,产量增加,价格却下跌到极低的水平,丰收反而不能增加收入,正如我国的一句成语“谷贱伤农”说明的就是这个意思。为了稳定农场主的收入,美国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支持价格政策,硬性规定小麦、玉米、棉花、稻米等最低的支持价格,按支持价格出售不掉的剩余由政府收购。应该说,这种支持价格稳定了农业生产,保证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投资,整体上对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支持价格也引起了一些问题。首先是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许多国家用于支持价格的财政支出都有几百亿美元左右。其次是形成农产品长期过剩,这正是欧美之间或欧洲国家之间经常为农产品贸易发生争论的重要原因。举例:小麦的供给曲线S于需求曲线D相交于E,在E点的均衡价格是1.5美元,均衡数量是...政府支持价格又称最低价格或价格下限,是政府为了支持某一行业而规定的该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这一价格高于市场自发形成的均衡价格。支持价格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农业中支持价格曾得到广泛运用。当商品市场发生剩余或短缺现象时,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化,调节供求而达到均衡状态。但是有的产业产品,如农产品陆旅由于需求相对稳定,其价格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形成的,丰收年份,产量增加,价格却下跌到极低的水平,丰收反而不能增加收入,正如我国的一句成语“谷贱伤农”说明的就是这个意思。为了稳定农场主的收入,美国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支持价格政策,硬性规定小麦、玉米、棉花、稻米等最低的支持价格,按支持价格出售不掉的剩余由政府收购。应该说,这种支持价格稳定了农业生产,保证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投资,整体上对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支持价格也引起了一些问题。首先是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许多国家用于支持价格的财政支出都有几百亿美元左右。其次缓敬是形成农产品长期过剩,这正是欧美之间或欧洲国家之间经常为农产品贸易发生争论的重要原因。举例:小麦的供给曲线S于需求曲线D相交于E,在E点的均衡价格是1.5美元,均衡数量是OQ1。假定这时的均衡价格对农场主不合理,政府进行干预,规定小麦的支持价格为2美元,农场主因为有了价格保证,反而刺激他们扩大小麦的种植,产量增加到OQ2,但消费者由于价格提高到2美元,其需求量下降到OQ0。供求之间差距是Q2Q0,即BC。这些过剩的小麦政府必须全部收购,储藏在仓库里。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适用范围不同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政府定价的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重漏吵手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3、原因不同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碰李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返嫌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通常用于防止发生由于一时供大于求造成的价格暴跌,打击生产。它是保护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指导价
百度百科-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法慧肢律分析:政府前皮世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握唯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激拆档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明乱的费用御脊。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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